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在2018年11月19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今日头条”软件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6年6月起,今日头条为广告客户发布数条广告。其中包括:为北京京一中医医院发布种牙、口腔
CT等相关广告;为哈尔滨焦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眼科激光广告;为北京美冠塔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发布为老人镶嵌假牙广告等等。
经统计,此次违规广告中共涉及9家医疗及美容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今日头条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没收广告费共计
235971.6元,罚款707914.8元的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
同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另显示,在2018年11月19日,对今日头条违法发布同仁堂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处方药非法广告,共计罚款300万元。
生活常识: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