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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如何确保食盐安全

  • 简要:中国健康网盟(微信号:zgjkwm)与您分享:“将管理职能移交给食药监部门并不是只有这个部门来管,而是统辖、召集、主管。”章政指出,“食盐跟其他食品不同,是每天用的食品添加物,监管要比普通食品更严格。”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对于改革落地,如何确保食盐安全,食盐的监管体系如何跟上,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话题。

  “改革落地,老百姓最关心的还是食盐安全问题以及食盐价格问题,这也是改革成败的关键。”谈到盐业改革,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如是说。

  “食盐安全问题也是反对改革的理由,总是说食盐专营事关食品安全,事关人民健康和安全,要慎重。”在原国家经贸委运行局副局长,盐业管理办公室主任陈国卫看来,食盐安全成为盐业体制改革反对者的“利器”,据他回忆,2002年其分管盐业改革几乎要突破时,反对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领导“上书”,食盐专营制度一旦放开,对普及加碘盐的工作会造成“毁灭性打击”,导致方案中途夭折。

  陈国卫表示,改革后,食盐安全的监管制度自然会跟上,这本不应该成为阻挠改革的理由。

  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章政表示,这次《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核心,就是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监管新挑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袁东明表示,在食盐改革后,人们所关注的问题首先就是监管,过去,盐业公司政企不分,承担着市场监管职能。为了不影响自身的专营利润,盐业公司有打击假冒伪劣盐产品的积极性。

  但改革实施后,盐业公司不再承担监管职责,监管的重担就落在了政府身上,袁东明认为,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既要放,也要管”,要放得下,也要管得住。所以,监管是下一步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

  据中国盐业协会初步统计,2015年全国共查处涉盐违法案件6万余起,同比增长9.5%。

  而四年前的一起“农药废渣盐”案更是凸显了食盐监管的真空地带。

  2012年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江苏镇江海天盐化公司制售一案。这个案子曾轰动一时,海天盐化公司被指非法制售1.4万吨“农药废渣盐”,并流入全国12个省、市的盐业市场,其中部分“被冒充食盐”流向了餐桌。近年来,用工业盐冒充食盐的案件时有发生,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有毒有害物质添加成为食盐的安全隐患。

  根据《食品安全法》,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就是说,除了《食品安全法》,食盐监管还须遵守《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

  专家对此表示,盐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已经在弱化乃至萎缩,由他们去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能,事实上已经很难胜任;另一方面,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却很难发挥。

  一位中国盐业协会的负责人也表示,盐业体制改革后,市场监管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届时市场主体不再单一,市场上的食盐不再像现在这样只来自于一地,而是呈现品种多、品牌多的特点,区分真假伪劣难度增大。但由于缺乏专业监管机构和专项法律法规,工业副产盐、化工废渣盐流入盐业市场的隐患依然存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现有的食盐监管体制问题突出,除了自身法规建设不完善,还具有严重的行政色彩。

  而长期在专营体制下,由于政企不分,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一旦这些执法人员进入市场,他们的素质必然对于市场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差距,很难胜任履行确保食盐安全的任务。

  此次改革对碘盐的控制和监管也是一个挑战。科学补碘是我国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政策,这也是过去实行食盐专营的重要原因。各个地区所需求的碘含量差异较大,过去在地区行政垄断下,区域间不流通,比较容易控制,能够让相应的碘盐投放到相应的地方,改革后食盐跨区域经营,给碘盐监管和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加快市场主体整合

  “在盐业系统有一句俗话叫,卖盐还不如卖沙,可以想象我国盐业产能过剩严重的情况。”袁东明表示在产能过剩的情况下,经营主体多,规模普遍较小,这也给市场监管造成了很大难度。

  “所以必须整合市场主体,市场放开以后,一个批发商搞食盐,没有生存空间的,一个制盐企业搞食盐也是没有生存空间的,需要更密切的合作。”袁东明认为,通过上下游协同合作,在统一市场上培育几家大企业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这些大企业不限于现有的国有盐业公司,改革方案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盐业领域,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等形成大市场主体后,监管就会变得容易,袁东明举例说,美国就只有6大盐企,这样有利于市场的监管。

  “目前,方案还未正式实施,具体的监管条例、行业标准要尽快建立起来,破旧立新,形成符合适度竞争市场格局的制度体系和相应的监管体系。”袁东明说。

  刘俊海表示,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如今市场没有完全放开,监管相对于其他食品行业还是挺小的。”袁东明表示,一旦市场完全放开,还不能形成几大企业主导的格局,将会给监管工作带来严重的挑战。

  监管改革将走向何方

  “食盐安全监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在一个点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章政表示,《方案》制定过程中,他一直关注食盐安全监管体制设计。他表示,《方案》让食盐由原来的单一监管变成综合监管,这是非常重要的变化。原来是盐业公司在管,政企合一,漏洞很多。而综合监管是让生产企业也自觉参与到监管中来,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生产的盐实现来源可追、流向可查。

  《方案》还提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章政表示,信用管理对食盐的生产及流通环节都能起到监管作用,这是为食盐引入第三方监管。另外,建设食盐安全保障基金也是食盐安全链条上不可缺的一环。这个保障基金一方面是保障食盐在地区间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方案》提出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药监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刘俊海认为,目前存在的最大困难是,即便盐业部门同意移交监管职能,监管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也原封不动,地方编制和财政部门不愿意因此给食药监局或市场局增加编制和经费,导致地方食药监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能力和积极性接收这一职能。

  “将管理职能移交给食药监部门并不是只有这个部门来管,而是统辖、召集、主管。”章政指出,“食盐跟其他食品不同,是每天用的食品添加物,监管要比普通食品更严格。”

  避免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主任马淑萍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盐业改革从国际经验看主要设置有过渡期、推行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市场整合方式、加强行业管理三种方式。

  “鉴于中国盐业体制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有序的市场秩序尚未实现,所以设置了过渡期,韩国、日本就是采取这样的过渡模式。”马淑萍表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设置了2年的过渡期,这种逐步到位的方式,给现在的体制调整留了一个适应准备的时间,避免了可能存在的风险。

  另外她建议,需要通过盐行业立法明确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加强盐的供给和需求预测的统计和发布工作,做好盐企的注册登记,制定盐资源开采计划,组织落实盐业体制改革等。

  他建议,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这个过渡期,摸清家底,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探索食盐用哪种方式管理更好。

  同时尽快推进食盐安全标准更新、食盐产品电子追溯和召回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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