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下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榆林市首例疫情防控非法经营案件,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郭某、张某非法经营案庭审现场
榆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自2020年2月2日以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牟取暴利,与山西清徐康久医药辅料厂运输人员单某联系,以每桶530元、600元的单价分两批购进25升酒精200桶,总重量约为4吨、进货总价为124500元,后将购买的25升酒精分装成2.5升装酒精在张某经营的榆阳区林河路“花蕊孕婴童生活馆”门店内以每桶100元至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先后销售2.5升装酒精468桶,销售金额54110元,从中非法获利27618元。
2月24日,检察机关以郭某、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为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快立快审快判,榆阳区法院在收到该案后快速反应,同日予以立案并及时向郭某、张某送达了起诉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基础上,迅速确定合议庭成员,并就案件审理、庭审保障、医疗保障等作出详细安排。
榆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各个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考虑到二被告人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且被告人张某尚在哺乳期,故依法对张某适用缓刑。综上榆阳区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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