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的公告。
据公告,本次修改针对《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也做成了改变。
具体变化如下: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修改为“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二、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20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